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1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F幢207号。
法定代表人:宋怀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日,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与被告泗***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
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