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564907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舞钢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四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