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致和天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2357号
原告:广西致和天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梁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仲传,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丽,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
法定代表人:林心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致和天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致和天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9元,减半收取9159.5元,由原告广西致和天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洪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