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270号
上林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林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0)中金额437845.41元进行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