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330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江景美墅西幢A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心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