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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小区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KDUPL8Y。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肯旺片区金宜公路东江收费站南面(河池润丰国际家居建材广场一、二期D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4856393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习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壮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江景美墅西3栋A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93207444U。 法定代表人:林心日,总经理。 上诉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515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原审法院诉称,2019年8月1日,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因承包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的项目“河池市××栋××房改造项目”的施工需要,由***与原告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塔吊起重机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塔式起重机,双方合同对租赁的起重机的型号、合同租期、塔吊起重机的进场费用、租赁费及付款方式、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19日,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原告对设备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因租赁原告塔吊起重机、电梯等发生租赁费用共计414999元,尚欠应付款项144999,并确定了付款期限为2021年4月2日前,如逾期付款的应当按应付款额每日1%支付违约金,各方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原告拆卸设备后,被告同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2021年4月2日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均没有支付原告剩佘的租赁费114999元,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14999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32元(以逾期额114999元为基数,按15.4%利率,自2021年4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止为10232元,之后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异议人的住所地在河池市宜州区,因此,本案应由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本案的其他的两个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辖区。综上,本案的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辖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异议人特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池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机关大院第11栋危旧房改造项目),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池市宜州区,故本案应由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故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将本案移送至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宽力建筑模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初步证据,上诉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机关大院第11栋危旧房改造项目),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