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06民初741号
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栋2单元602房。
法定代表人:阙武贤。
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