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8-17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0年5月16日、6月13日两次书面通知上诉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限上诉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116元。上诉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飞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