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030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2执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3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崇广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快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99800元、电梯配件费33965元,合计2337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5元,由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00元,扣除本院执行费后,执行到位本金12100元,本案执行标的237940元,未到位本金225840元及债务利息。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戴锐
代理审判员黎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