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23民初2967号
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3316072123J。
法定代表人:余长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甘肃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85027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4元(已减半),由原告兰州鑫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