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2362号 原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涵,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西大街55号(罗阳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酸南路896号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立案。2022年11月10日,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