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2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1009.00元及截止2022年7月10日的资金利息68051.45元、自2022年7月2日起至付款完结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00元。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2年8月2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25129.00元。
2022年8月3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711009.00元,冻结期限三年。因执行到位案款暂无法支付,本案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