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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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2264号
原告: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南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9ALK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850276P。
法定代表人:***。
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以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温州市昊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