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8392956A。
法定代表人:周祉邑。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于2021年8月3日、10月8日、1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属轮候查封;于2021年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未达提取条件;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现处置条件不成熟。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622024元(含执行款45267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7184元、申请执行费48140元、利息另计),已执行到位500000元(含执行费7400元),尚有412202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育君
审 判 员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莹
书 记 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