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7808号
原告: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园五路2号第12栋4层403。
法定代表人:*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经济损失832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某在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时,从仓库取货,并送货给客户。但因严重的工作不负责,**造成20多万元货物下落不明,且不能说明原因。现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时,与案外人*某同为送货人,共同在送货单上签字。*某因涉职务侵占罪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立案侦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湘0102刑初552号,该案现已判决结案,*某犯职务侵占罪。本案**在送货过程中造成较大数量的货物下落不明,涉嫌职务侵占行为。双方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本案需要刑事立案有效查明,本案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