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住长沙县div>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退赔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该案执行费用2150元等。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