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2执7695号
申请人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隆园五路2号12栋4层。
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第10栋1005房。
被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敏,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2日做出的(2019)湘0102民初1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9年9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工商登记情况、证券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居住地调查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债务68010元,执行费92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