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晟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王夫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1月13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为132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1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046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