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592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2658。

法定代表人:朱笑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202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76495.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余额不足),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蔡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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