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苑北区朗山2号路齐民道2号庆邦电子楼A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26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76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拖欠工资11920.93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6)粤0305执4282号。
执行过程中,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2016)粤0305执4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同意付款,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920.93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执行款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执行费7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恢4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两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