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栋5层50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朱笑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第20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1644.8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第20680号民事调解书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恢2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尤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