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42号华景苑1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3室。
申请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84301168000026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