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栋5层5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56582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29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5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查询,本院已足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且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2950号仲裁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4112号、(2018)粤0305执恢1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