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305执251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同意移送破产为由,决定将北斗星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北斗星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股东为***、***、***等,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本院(2017)粤03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北斗星公司应当向***支付工资46558.67元。因北斗星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5执2512号。经南山法院执行查证,被申请人北斗星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以北斗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873894.9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北斗星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北斗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南山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北斗星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