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8726号
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应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欧路欧源小区。
项目部经理:***。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西楼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屠敏阳,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后里118号
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申屠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