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永康市旭希钢材经营部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康市旭希钢材经营部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49号
原告:永康市旭希钢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0年内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旭希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旭希钢材经营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章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