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金华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26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687万元及违约金,已履行770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