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东商初字第580号
原告:***。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欧源晓郡。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