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703民初21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虞宣义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