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一案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5650号 原告: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55号6幢B区二层220-E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西楼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高铁D***提社区5栋1**1304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