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8205号 原告: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坨子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08XB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0148391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用代码9133078378294483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高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高铁*****社区******00MA3PNT2K6U。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天津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腾达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联公司)、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联泰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天津腾达公司诉称,2020年5月16日,天津腾达公司与上***公司签订《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上***公司承租天津腾达公司的电动吊篮,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项目结束,发生争议时可向各方经营地管辖法院起诉。2021年6月,天津腾达公司与上***公司对租金及各项费用损坏赔偿等进行结算。上***公司支付402000元,剩余59747元至今未付。现天津腾达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9747元;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总应付款10%的违约金46174.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浙江双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腾达公司与上***公司签订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各方经营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合同当事人非一方,约定管辖法院不止一家,该约定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天津市津**,浙江双联公司及其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津**。本案签订合同相对方为上***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综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天津腾达公司与上***公司签订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上诉解决。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即为合同履行地;上***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浙江双联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浙江双联泰安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综上,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津**,浙江双联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经询,天津腾达公司与上***公司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