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6440号 原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西楼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6月29日利息共计为2111666.67元)。2.要求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三被告权利价值在37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2月30日,原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出借人指定由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代出借人支付,借款人指定将所借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赣州银行渝水支行贷款清收过渡科目,账号:×××,开户行:赣州银行渝水支行。借款期限与利息: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250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所借全部款项。借款利息为月息1%(息税由借款人承担),利息按月支付。担保人*****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如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出借人既可要求担保人一起偿还,也可要求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人偿还。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置业有限公司在担保人1处加盖公章,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在担保人2处加盖公章,***在担保人3处签字。同日,原告委托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将35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嗣后,被告分文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因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42,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