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1民初2141号之一
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园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丁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立江,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杜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483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353元,由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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