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西大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314号

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高新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6494N。

法定代表人:杜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峰,广西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1号半山丽园V1栋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652989。

法定代表人:王贤芳。

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82031。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

被告:南宁市白马二号线快速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五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CKP48。

法定代表人:范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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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白马二号线快速公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原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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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戴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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