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1民初2141号之二
申请人: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园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丁绍民,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6615771XE。
被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杜利民,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6494N。
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冀1121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至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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