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1民初2141号
申请人: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城园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丁绍民,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6615771XE。
被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杜利民,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6494N。
原告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日后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6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强县晶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人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的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