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财保54号
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太峰,男,1975年4月14日生。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宝。
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