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280号
原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津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菊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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