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258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商品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258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商品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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