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曲陵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下五井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部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9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旭明
审判员王植峰
代理审判员曹诗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