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

东宏管业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五井镇下五井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双方在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