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
委托代理人:阿积德,男,蒙古族,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以西、潍坊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美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胜利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八号路以南。
负责人:孙武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积德,男,蒙古族,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2794元,减半收取11397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隋美玲
审 判 员  李万海
代理审判员  郭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