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79号
申请人:江苏邦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NDKBN38,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园数据中心1号楼1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252487,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潍坊路口向西266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邦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邦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营银行66×××5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1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邦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营银行66×××5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