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潍坊路路口向西266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2524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东营财富中心17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西六路369号香榭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278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淄博市经开区联通路508号金融创业谷A座8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县(送达确认地址)。 上诉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所依据的21份“收料单”,“收料单”记录的钢材用量远高于案涉工程结算报告载明的钢材用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对案涉15份“收料单”是否同一只笔连续书写形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料单标号为No0013301至No0013315字迹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综上,本案存在伪造证据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80元,退还**;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73元予以退回;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赵绛帼 审 判 员 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皮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