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3民初6157号
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与潍坊路路口向西266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2524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洛城街道翡翠华府小区物业楼一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FDEE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8869.64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11477.47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6日,以17886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直到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潍坊**洛城***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结算审核总工程款为13515165.65元,.被告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后尚欠178869.64元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洛城***项目剩余工程款174658.89元,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转入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176100014********,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
二、如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数额还款,自愿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按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收到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后两日内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
五、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3元,案件申请费1472元,以上共计3525元,由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