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227号之一
原告:临沂如盛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2QUA92,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北3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17E687,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临册路交汇店子村沿街楼西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D3AT90,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中央时代广场21楼临沂中南区域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坤,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252487,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潍坊路路口向西266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水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CNXC22,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15楼15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如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水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如盛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水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如盛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水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如盛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水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