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潍坊路路口西266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2524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西六路369号香榭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278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31086.77元。 案件执行过程及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2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成功,但未查看,后进行邮寄送达,签收后,未履行,被执行人如期申报了公司财产。 2、2022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房产等财产情况,从反馈信息中发现3个存款账户有余额,标注专用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9月7日,本院通过线下对三个有余额的存款账户进行了核查,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余额的三个账户均为其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户,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4、2022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有5辆小型汽车,其中3辆被多起案件查封,剩余2辆小型汽车本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 5、2022年12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一起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鲁03民终1206号]退回的42073.00元诉讼费,执行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 6、2022年10月27日、12月7日、2023年2月1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与第一次查询一致。 7、2022年1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8、2023年2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地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金丰国际大厦项目拖欠的工程款7000余万元,通过诉讼后均执行未果。该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淄博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拟进行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 9、2023年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悬赏意义不大,故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亦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6331086.77元,本次执行42073.00元,剩余16289013.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现场调查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