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印,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心,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国印、**、***、贾文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硕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7.57元,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