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2财保159号
申请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西城前街19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冯占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3层8A3151。
法定代表人:杨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1968年7月30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冯占斌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路虎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