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109号
原告: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1号楼A115-1。
法定代表人:杨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菊,北京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利,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
被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西城前街19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冯占斌。
原告北京鼎美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美艺家公司)与被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美艺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菊、傅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美艺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600元、交通费40000元、设计费80000元、前期人工物料投入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市公安局法治规范化监督管理系统涉案财务管理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为***市公安局设计安装高清数字审讯系统、智能办案区系统、财物管理系统等,合同总价款为310万元,开工日期为9月7日。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四期支付,开工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第一笔工程款62万元。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任意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时派工人进驻施工区域,并按要求设计了图纸提交被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购买安装需要的中央空调,也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笔62万元款项,导致后续设计安装工作无法进行。原告方代表多次与被告方协调沟通,无果,被告方态度生硬,不予解决。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严重,故原告诉至法院。
东方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1日,甲方(发包人)鼎美艺家公司与乙方(承包人)东方公司签订《***市公安局法治规范化监督管理系统涉案财务管理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市;工程内容:1.高清数字审讯系统2.轨迹跟踪系统3.执法音视频综合管理系统4.案管中心系统5.远程提讯及监控中心系统6.专案指挥室系统7.智能办案区系统8.机房配套设备及网络布线9.前厅接待登记中心10.各分支系统配套规范装修及定制家具11.涉案财务管理系统(以上部分所涉及到的所有装修工程、弱电部分甲方提供设备及材料、办公家具、用品、技术支持,乙方负责线管铺设,协助安装)。庭审中,鼎美艺家公司提交《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图纸,并当庭陈述其施工项目非上述系统软件的开发设计,其主要负责管线铺设协助安装。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市桥东区,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茂才
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博